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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二月廿五日晚上八點廿十分,騎著我的小黃機車要去百視達還片,直行的我被右轉的廂行車撞倒,車子飛嘯而去沒有停下來的意思,一名婦人對我吼了一聲,我去追~~~
  我被撞倒的驚嚇碰碰聲及傷口的痛楚一時呆呆得會意不了什麼狀況....
  坐在路邊,試著移動身體,好心的婦人回頭來,告訴我她看到的車號**-***且是銀色廂型車,並且要我立刻報案,因為她在我後面看得清清楚楚...我被撞到,但肇事者逃離現場.
  用手機撥了110,說明了所在位置,並回覆不用救護車,只是一些小外傷,110的那端回覆要我待在現場,會有警車儘速過來.待了一會兒,警車不來,趕到的老公叫我先去就醫,只好先回家,一到家電話響了,警車說他到現場沒看到我人,我說我家離現場只有一百多公尺...警員就到我家來做筆錄.筆錄做完後,警員說要回局裡查肇事車的車主,並叫我先去就醫.
  因過了門診時間,只能去急診室,打了破傷風,擦了藥,拿了消炎止痛藥,醫生說我想吐是受了驚嚇,因頭部沒有外傷,先回家冰敷傷口吃藥,傷口不能碰水,最近天天都要上醫院換藥.回到家試著傷口不碰水的方式洗澡,但手機響了,警局來話說要去三分局一趟.
  已是夜間11點了,肇事者已到警局,是個女人,開三菱Freeca廂型車,見到面直說抱歉,並解釋她不知撞到了人.???
  警員說原筆錄單上有人受傷,那需要再往上送,程序上會送到法院,開庭的結果多半會判肇事者罰鍰,若筆錄上不提有人受傷,當晚就可結案.
  我見到了道歉的肇事者,也不想再麻煩下去,外傷應該也很快就會好,老公沒意見我怎決定,兒子也跟著一晚累了,所以便修改了筆錄,得饒人處且饒人,就重簽修改的筆錄內容.
  讓對方付付醫藥費已示負責(都有健保了,不會有什麼費用),機車不修也能騎,肇事者帶了一盒的蘋果想送給辛苦的警員,但他說應該給受傷的病人我,與肇事者留了電話就回家.
  累了一晚,反倒有了精神沒法睡著,看看受傷不能碰水的腳,後天要去金山泡湯的行程,只好當家人的伴遊,並且希望淤青腫脹的膝蓋,小腿和外傷最慘的右腳盤快快好起來.
 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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